增值税发票管理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3.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4.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5.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防伪税控系统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报税、认证等。
(二)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防伪税控系统的实现原理: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将开具发票的7项主要信息形成密文(84位、108位、二维码),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登记在金税卡(金税盘)中。7项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税务登记号、购货方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
密码位数:
84位:非AI3型金税卡开具
108位: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 开具(2010年)
二维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一)初始领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需使用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交纳税服务部门: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发票专用章印模。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申请表

(二)发票增量
1.纳税人当月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申请再次领购。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增购专用发票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2.纳税人应提报的资料:
(1)《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附送由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销项税额汇总表》及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及复印件。
3.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对有以下情况的,应移交实地查验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后,方可凭查验部门出具的核实报告予以批准。
(1)申请领购数量在25份(含)以上且超过原领购总量一倍及以上的且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版(含)以上的;
(2)当月第二次办理发票增量的;
(3)变更法人代表或变更经营类型(指工业商业相互变更)
(4)初始核定时因注册地与实际经营以及财务核算地均不一致被控制领购量尚未办理变更地址的。
(三)发票增额
申请调增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应填写《防伪税控超限额申请审批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对偶尔发生大宗交易,需临时提高开票限额的,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核准纳税人提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及所需发票数量,开票限额有效期为终审当月。
(四)取得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税控盘);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购票人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明必须与CTAIS2.0内事先预录的购票人信息一致,纳税服务部门通过身份证识别设备查验真伪后,方可售出增值税发票
4.已开具完毕的专用发票最后一张记账联
(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限量限额调整的规定,比照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
七、专用发票的保管
(一)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明确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在本企业内按规定正确填开,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
(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保存五年
(三)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行为: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将丢失被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中国税务报》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